一、省的行政體制
1913年《劃一令》公布后,按軍民分治的原則,對省行政體制進行了調整。省設行政公署,作為省級最高行政機關。省最高行政長官稱民政長,由大總統直接任命,綜理全省政務。
直系軍閥統治時期省制的變化,主要是1922年將軍政長官名稱由督軍改為“督理”和“督辦”同時將擁有兩省或數省地盤的軍閥任命為“巡閱使”;對割據一省的軍閥則授以“護軍使”頭銜。
二、道的行政體制
袁世凱上臺后,不僅繼續沿用道的建制,而且強化其地位,提出“虛省而實道”的思路,使之成為地方行政的重要區域。
三、縣的行政體制
縣以下的地方行政單位,北方稱城、鎮、鄉,南方稱市、鄉,同屬一級,依人口多寡和經濟發展差別稱謂不同。城、鎮、鄉實行地方自治,設議事會和董事會。
四、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體制
特別行政區是指在行省之外的一些特別行政區域。它是在京師和邊疆地區實行的一種特殊的行政組織形式。北洋政府時期,特別行政區包括正式劃定的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以及后來劃定的外蒙古、東省、西康等,還包括寧夏、青海、內蒙古、外蒙古、西藏等邊遠地區。
五、特別市與普通市的行政體制
1921年北京政府公布了《市自治制》和《市自治制施行細則》,將市分為特別市和普通市。特別市又分受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省級)監督的市和受內務部總長監督的市,普通市受縣知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