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民國(護國)軍務院的行政體制
為了統一西南護國討袁軍政事務,各省護國軍于1916年5月8日在廣東肇慶正式成立了中華民國軍務院。
二、中華民國(護法)軍政府的行政體制
軍政府的行政體制基本上是按照民國初年議行分立的原則建立的,實行大元帥一元制。從形式上看,軍政府改組后,實行總裁合議制,避免了個人決策的弊端。但是,由于軍政府的領導權已落入西南軍閥之手,軍政府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所謂“總裁合議制”不過是軍閥政客聯合分贓的一種工具。
三、中華民國(護法)政府的行政體制
中華民國政府的行政體制基本上是按總統制原則建立起來的??偨y既是國家元首,也是行政首腦,總攬政務,發布命令,統率海陸軍,任免文武官員,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四、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的行政體制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以1924年1月國民黨一大為界,可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孫中山通過總結兩次護法運動的經驗教訓,開始放棄了“法、美共和國”的舊模式,既不以維護《臨時約法》、恢復國會相號召,也不再恢復大總統名義,而是直接成立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統率各軍,發號施令。
第二階段,在共產國際和共產黨的影響下,大元帥大本營的行政體制有了一些新的變化,其中最重要的是依據“黨治”原則,開始接受國民黨的指導和監督。
五、廣州國民政府的行政體制
廣州國民政府的行政體制與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比較,有明顯的特點:
(1)“以黨治國”的原則更為明確。
(2)采取委員合議制。
(3)實行黨政合一的“一權制”。
六、武漢國民政府的行政體制
武漢國民政府成立后,對國民政府的行政體制作了若干變更:
(1)加強國民黨對國民政府的領導。
(2)取消主席制,實行常委集體領導體制。
(3)改變國民政府委員會開會的法定人數。
(4)擴大政府行政機構。
(5)吸收部分共產黨員參加政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