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決策的特殊形式
1.太后垂簾聽政的決策體制。
太后垂簾聽政的一般決策程序是:各省及各軍營奏報應請示皇帝的,均應先呈兩宮皇太后披覽;然后發交議政王、軍機大臣詳議,提出處理意見;再交兩宮皇太后裁決;兩宮裁決后,由軍機大臣按裁決意見擬旨;諭旨擬好后再交兩宮皇太后審定;最后由軍機處下發。
2.總理衙門在行政決策中的地位。
由于當時國家的重大決策無不與洋務掛鉤,于是總理衙門逐漸取代了舊內閣的部分職能,形成皇帝授意、軍機處擬旨、總理衙門奉行的新的決策體系,因此,時人稱總理衙門為“洋務內閣”。
3.軍機處決策保密制度的加強。
軍事處決策保密制度:
(1)加強封印管理。
(2)嚴防走漏消息。
(3)加強文書檔案管理。
4.督辦“新政”的專門決策機構。
1907年8月,會議政務處并入內閣,由于內閣成員均為政務處大臣,會議政務處也就成了內閣會議的核心機構。
5.“責任內閣”的奉命決策。
內閣決策采取會議形式,以總理大臣為議長,國家重大行政事務均由內閣會議議決后呈皇帝裁決。內閣會議每5日召開1次,遇有各部重要事件,可隨時請求召開內閣會議。
二、行政執行的混亂和阻力
1.晚清前期行政執行的混亂。
晚清前期,中央政府的行政執行是比較混亂的。造成混亂的原因是軍機處、六部和總理衙門的職能關系未理清。
2.“百日維新”期間行政執行的阻力。
(1)行政執行的措施。
①任用維新派人士;
②對舉辦“新政”有力者予以獎勵;
③對舉辦“新政”不力者加以指責;
④對掣肘“新政”的舊黨予以打擊。
(2)行政執行的阻力。
①最高決策權的二元化;
②改革缺乏軍事力量的保證;
③頑固派的頑強抵抗;
④地方官員的敷衍塞責。
3.清末行政執行的新變化。
(1)中央各部實行專任之法,做到權責一致。
(2)加強各部尚書的行政權力。
(3)建立辦公會議制度。
(4)行政執行逐步規范化、標準化。
三、行政監督
1.都察院行政監督功能的強化。
《都察院整頓變通章程》的內容:
(1)改革都察院內部機構。
(2)簡化監督程序。
(3)改革御史推薦辦法。
2.資政院、咨議局的行政監督。
資政院、咨議局是作為清朝中央和地方議會的預備機關而設立的,所以,它們對于行政的監督與議會監督行政相類似,也是通過議事權、咨詢權和糾核權來實現的。
3.弼德院的行政監督。
弼德院定期召集會議,議事具有機密性。弼德院只能起到咨詢顧問的作用,而難以發揮制約行政機關的功能。
4.行政裁判院和審計院的籌建。
1906年9月,清政府制定并頒布《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和《審計院官制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