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洋務機構的設立
1.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1)總理衙門的設立。
1861年1月20日,清政府在撫夷局的基礎上正式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由恭親王奕?,大學士桂良、戶部待郎文祥總領其事。
(2)總理衙門的內部機構。
①綜理性機構;
②外交和洋務性機構;
③兼管性機構。
(3)總理衙門的職權。
①管理外交事務;
②辦理洋務;
③負責邊防事務;
④負責有關官吏的選任和專業人才的培養教育。
(4)總理衙門的性質。
它是一個既有買辦性又有近代性的行政管理機構。
2.設立南、北通商大臣。
南洋通商大臣初為五口通商大臣,1873年后改稱南洋通商大臣,簡稱南洋大臣。
北洋大臣與總理衙門同時成立,初名三口通商大臣,駐天津。1870年,清政府裁三口通商大臣,所有洋務海防皆由直隸總督兼理。
3.設立總稅務司。
總稅務司的職權是掌管各海關征收稅課,綜理全國稅務行政與關員任免事項,后來擴展到開辦郵政,包攬參加國際展覽會,乃至搜集中國的各種情報等
4.設立同文館。
同文館的設立,為各通商口岸和督署及海關培養了一批翻譯人員和科技人員,但也培養了一些為外國侵略者服務的買辦和洋奴。
二、戊戌改革與“新政”的推行
1.“百日維新”期間的行政改革。
1898年6月11日,光緒皇帝頒布“明定國是”詔書,宣布變法。從6月11日到9月21日慈禧太后發動政變,共103天,史稱“百日維新”。在“百日維新”期間,光緒皇帝實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
(1)在行政機構方面,加強變法的決策機構,撤去閑散重疊的衙門。
(2)在人事行政方面,改革保舉人才條件,廢除八股,改試策論。
(3)在行政運作方面,提倡上書言事,嚴格辦事規程。
2.“新政”期間行政機構的局部調整。
行政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
(1)改總理衙門為外務部。
(2)設立商部。
(3)設立巡警部。
(4)設立學部。
(5)設立財政處、練兵處和稅務處。
(6)裁撤有名無實的衙門。
三、預備立憲與封建帝制的結束
1.“厘定官制”。
1906年官制改革的內容。
第一步,調整中央各部院機構。
第二步,各部門按照官制通則精神,健全內部機構。
2.憲政的準備。
3.“責任內閣”的成立。
1911年5月,清政府下詔頒布了“新內閣官制”。在頒布新內閣官制的同一天,“責任內閣”成立。在13名閣員中,滿族貴族占8人,其中5人是皇族,時人稱為“皇族內閣”。與此同時,清政府宣布撤銷舊內閣、軍機處、會議政務處、憲政編查館等舊機構。這樣,新內閣就成了事權統一的中央政府機構。
盡管皇族內閣是清政府抵制革命和應付立憲派而作的垂死掙扎,但就取消軍機處,改造六部,建立統一的政府組織形式來說,無疑是對封建專制行政體制的改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