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的行政體制
1.中樞機構。
(1)樞密院。
樞密院肇始于唐中后期,由宦官執掌,參與內廷決策。
(2)中書門下。
唐中期以后,中書門下逐漸降為行政執行的綜理機構。五代基本承襲晚唐舊制,以平章事、同平章事等名義讓較低級官員充任宰相,實際職責多為職能部門的事務,中書門下成為政令的執行機構,宰相變成負責具體事務的行政官員,五代歷朝宰相均聽命于樞密使。
(3)三司使。
三司使是掌管財賦的專門機構。三司使可單獨與皇帝商議財政決策,并獨立負責財政事務的執行工作。
2.職能機構。
五代各朝君主為表示正統所在,多追求職官體系的完整,仍以唐朝三省六部九寺的組織法規設官建府,以顯示其博大的“開國氣象”。另一方面,為適應軍閥混戰局面的需要,在使職差遣制的基礎上形成一套新的行政管理系統。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體制
1.道。
2.州。
3.縣。
三、行政運行與行政監督
1.行政決策。
五代時期行政管理體制處于由隋唐三省宰相制向兩宋兩府三司制轉化的過渡形態。這種過渡性表現在行政決策上就是決策程序中新舊兩種體制因素的并存,既依在差遣制基礎上形成的新行政系統而建立新的中樞決策體制,即樞密院,中書門下和三司使鼎足而立的中樞體制,但又不完全依新體制建立新的施政程序,仍然按舊的施政程序辦事。
2.行政執行。
五代行政執行的隨意性和混亂性的原因:
一是五代時期政局的變化無常。二是地方分裂割據的格局。
3.行政監察。
四、行政官員的管理
1.官員的選拔和任用。
五代皇帝在任命官員上實際上的入幕方法憑親信關系,二憑事功與才干。各級主管也以此原則選拔下屬,形成一種層級式的個人選官制。充任幕職的士人,一般不受門第、資格等限制,有人引薦并能投府主之意者,就能得官或升遷。如府主奪得帝位,幕僚也隨之升為中樞重臣。
2.官員的考課和升遷。
3.官員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