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皇帝制度
皇權的內容:
(1)最高立法權,皇帝的意志就是最高的法律。
(2)最高司法權,即在司法上享有最高審判權,并有大赦權。
(3)最高軍事權。
(4)行政決策中的最后決斷權。
(5)最高人事權。
二、宰相制度及其變遷
1.丞相制。
(1)在立法上負責草擬或組織草擬法律。
(2)在司法上有糾舉百官及執行誅罰權。
(3)在軍事上可充當皇帝的軍事顧問,特別是在不設太尉期間更是如此。
(4)在行政上有參與行政決策、總領百官、處理日常政務之權。
2.中外朝制。
3.三公宰相制。
到漢成帝時,又從宰相制度本身入手,用三公宰相制代替丞相制,即改丞相為大司徒、太尉為大司馬、御史大夫為大司空,以大司徒、大司馬、大司空為三公官,三公共同擔任相職,分別直接對皇帝負責。
4.尚書臺。
三、列卿
秦漢中央政府職能機構的長官稱聊,其職能分述于下:
(1)奉常,西漢改稱太常,掌宗廟禮儀。
(2)郎中令,西漢改稱光祿勛,掌宮廷警衛。
(3)太仆,掌宮廷車馬。
(4)衛尉,掌皇宮保衛。
(5)典客,西漢曾更名大行令、大鴻臚,掌少數民族及外交事務。
(6)廷尉,掌司法。
(7)治粟內史,西漢更名大農令、大司農、掌財政稅收。
(8)宗正,掌皇族內部事務。
(9)少府,掌山河湖海稅收及手工業制造。
四、相府諸曹與尚書臺諸曹
1.相府諸曹。
漢朝相府諸曹分曹理事的內容與隋唐六部的分工已基本相同,但兩者從體制上講是有很大差異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相府諸曹僅是丞相的幕僚機構,諸曹人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而隋唐六部則是中央主要行政職能部門,六部尚書是朝廷命官,地位崇高,與左右仆射合稱“八座”,是都省辦公會議的法定參加者,吏、兵兩部尚書在唐初還常兼任宰相。其次,相府諸曹權僅是丞相的秘書班子,諸曹人員僅協助丞相處理公務,其分曹的方法因時代、社會需要、機關結構調整以及主官政見不同而發生變化。而隋唐六部作為正式的國家職能部門,擁有法定的職權,并在處理、執行政務上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其機構設置也相對穩定得多。
2.尚書臺諸曹。
丞相府分曹理事制度造成丞相包攬國家庶務,并因此對皇權構成威脅,皇帝便用尚書臺分曹理事的方法來削奪丞相府對國家庶務的管理之權。尚書臺的正、副長官分別為尚書令和尚書仆射,總領尚書臺事。下設尚書丞,為尚書臺事務的總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