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州
秦朝實行郡縣兩級地方行政體制,秦設郡3618個,管理層次和幅度均較為合適。到西漢中期,全國郡國數量超過100個,從管理的層次和幅度看,原有的郡縣兩級體制已有調整的必要,否則不利于中央對地方的控制。漢武帝時設立了巡行地方監督郡國守相的監察官員州刺史。這些州刺史巡行郡縣,成為朝廷聯系并控制地方政府的重要環節。
二、郡縣制度與王國列侯制定
1.郡。
在秦漢時期,郡是最重要的一級行政區。郡長官稱守或太守,全面管理一郡軍事、經濟、文化和司法,擁有地方重權。
2.縣。
秦漢縣之長官稱令(大縣)或長(小縣)。其職掌是:
(1)依據法律維持地方治安。
(2)組織人民從事農業生產。
(3)用儒家禮教教化人民。
3.王國制。
4.列侯制。
三、鄉、里、亭
縣以下的基層組織為鄉、里。鄉里制度有以下特點
(1)鄉里官員不是國家正式公職人員。個別官員給俸,但仍由地方產生,在官府登記而已。
(2)在管理方式上重視鄉規民俗,將教化手段與行政手段結合起來,帶有很大程度的自治性質。
鄉官有三老、嗇夫和游徼。
鄉以下的行政組織為里,里設里正,一百家為里。
亭是縣廷派出機構,行使兩項職能,即管理地方治安和負責官府文書承傳轉遞工作。
四、少數民族地區行政體制
針對各少數民族處于不同發展階段和具有不同的風俗民情的現實,秦漢中央政府采取了非常靈活的管理方式:
(1)在雜居區,采取郡下設道的方法。
(2)在南方歸附地區,采取雙軌制管理模式,保持少數民族內部高度自治。
(3)對內屬遷入邊郡的北方少數民族,一方面保留原有的國號和建制,稱屬國,另一方面,朝廷直接派出官吏加以監督。
(4)持節領護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