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證明:即行政主體向其他人明確肯定被證明對象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或某種情況。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爭議或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等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如金錢或實物)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和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獎勵: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
認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組織、個人已有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以及確認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承認和肯定。
鑒證:是指對某種法律關系的合法性予以審查后確認或證明其效力的行為。
行政鑒定:是指行政主體對特定的法律事實或客體的性質、狀態、質量等進行的客觀評價。
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機關設立的特定行政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依法予以公斷的制度。
行政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司法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