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動態上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靜態上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包括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
中央行政立法: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
執行性立法:指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行政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而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于更切合實際情況的行政立法活動。
行政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
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及行政措施等。
一般授權立法: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直接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規定的職權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