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試述行政程序的分類及作這些分類的意義。
【參考答案】行政程序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以行政事務的法律目的和行政程序的適用范圍為標準,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以行政事務處理的適用頻度、范圍、時限和行政程序的適用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抽象行政程序和具體行政程序。
(3)以法律是否有明確規定和要求為標準,可分為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4)以行政事務的法律關系特點為標準,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和行政裁判程序。
(5)以行政手段的法律性質為標準,可以分為公民參政程序、統治機關相互之間的程序、行政立法程序、行政計劃決定程序、具體行政行為程序、無權力性的行政決定程序、行政強制程序、對于請求權的支付交付和提供的程序、非權力性行政手段的程序、行政合同程序以及單獨產生法律效果的私人的公法行為。
(6)以行政過程的法律功能為標準,可分為立案程序、調查程序、主張和立證程序、筆錄或者調查書的制作程序、咨詢和答復程序、合議程序、決定程序、告知程序、審查程序、信訪處理程序等。
意義:為了更加深入地研究不同行政程序的不同性質及其不同作用,同時準確地判定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更好地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