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審查判決
1.司法審查判決的概念。
司法審查判決,是指人民法院運用國家審判權,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對行政爭議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的具有權威性的實體判定。
司法審查判決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1)司法審查判決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法院。
(2)司法審查判決的對象是行政爭議案件。
(3)司法審查判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地方性法規等。
(4)司法審查判決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拘束力。
2.司法審查判決的種類。
(1)維持判決。
(2)撤銷判決。
(3)履行判決。
(4)變更判決。
(5)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6)確認判決。
(7)行政賠償判決。
二、司法審查裁定
1.司法審查裁定的概念。
司法審查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司法審查過程中,針對司法審查的程序性問題所作出的對訴訟參與人發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
2.司法審查裁定的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裁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口頭裁定與書面裁定。這是以裁定的形式為標準對裁定所作的分類。口頭裁定往往適用于審理過程中,且必須由書記員記入筆錄。
(2)根據裁定的內容可將裁定分為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裁定,停止執行的裁定,準予或不準撤訴的裁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裁定,先行給付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的裁定,中止或終結訴訟程序的裁定,補正判決書失誤的裁定。
3.司法審查裁定的適用范圍。
(1)不予受理。
(2)駁回起訴。
(3)管轄異議。
(4)終結訴訟。
(5)中止訴訟。
(6)移送或者指定管轄。
(7)訴訟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或者駁回停止執行的申請。
(8)財產保全。
(9)先予執行。
(10)準許或不準許撤訴。
(11)補正裁判文書中的筆誤。
(12)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13)提審、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
(14)準許或不準許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項。
對于前3項裁定,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三、司法審查決定
1.司法審查決定的概念。
司法審查決定是指人民法院對司法審查過程中就判決、裁定范圍以外涉及訴訟的事項所作的司法行為。
與判決和裁定相比,決定具有以下特點:
(1)就決定所解決的問題而言,它既不同于判決所解決的案件的實體爭議問題,也不同于裁定所解決的程序問題,而是旨在解決訴訟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特殊問題。
(2)就解決的功能而言,它旨在保證案件的正常審理和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或者為案件審理與正常的訴訟活動創造必要的條件。
(3)就決定的效力而言,決定不是對案件的審判行為,不能依上訴程序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只能申請復議。
2.司法審查決定的適用范圍。
(1)有關管轄的決定。
(2)關于訴訟期限事項的決定。
(3)有關回避事項的決定。
(4)有關再審案件處理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