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審程序
第一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某一行政案件后第一次審理該案適用的程序。它包括開庭前的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和宣告判決等步驟。行政訴訟中的第一審程序只有普通程序,沒有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
二、第二審程序
1.第二審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審程序是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就第一審行政案件所作的判決或裁定,在其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上訴人的上訴,對案件進行審理的程序,又可稱為上訴審程序或終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的特點是:
(1)第二審程序中,有權提起上訴的是第一審程序中的當事人。
(2)提起第二審程序的理由通常是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認為該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并影響了自己的利益。
(3)行使第二審管轄權的審查主體是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
(4)第二審程序審查的對象是下級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5)第二審程序的審查方式不一定必須開庭,對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第二審程序作出的判決、裁定具有終審性質,不得再對它提起上訴。
2.第二審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1)上訴成立的條件。
(2)上訴的提起、受理。
(3)上訴的審理和判決面
(4)上訴案件的審理期限。
三、審判監督程序
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依法決定由有關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稱為審判監督程序,或簡稱再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