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同概述
1.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2.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2)行政合同簽訂的目的是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
(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二、行政合同的種類與作用
1.行政合同的種類。
(1)根據合同所基于的行政關系的范圍,行政合同分為內部合同和外部合同。
(2)根據合同的內容,行政合同可分為承包合同、轉讓合同和委托合同等。
(3)根據合同是否涉及金錢給付,行政合同可以分為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和無金錢給付內容的合同。
(4)根據合同事項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領域,行政合同分為工業、交通、農業、科技、教育等不同領域的專業合同。
2.行政合同的作用。
(1)從行政機關方面講,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更好地行使行政職能,保證國家行政目標的實現,又可以因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明確而避免相互扯皮、推諉,杜絕不負責任的官僚主義作風。
(2)從行政相對人來說,訂立行政合同既可以使他們更好地發揮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可以使合同爭議發生后控告有門,解決有據。
(3)訂立行政合同可以使當事人雙方一旦發生爭議時控訴有門,解決有據。
三、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的締結。
(1)締結行政合同的原則。
①適應行政需要的原則。
②不超越行政權限。
③合同內容必須合法。
(2)締結行政合同的方式。
①招標。
②拍賣。
③邀請發價
④直接磋商。
2.行政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行政機關的權利。
①選擇合同相對人的權利。
②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和指揮的權利。
③單方面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但仍受到一定的限制)。
④對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相對人的制裁權。
(2)行政機關的義務。
①依法履行合同的義務。
②保證兌現其應給予合同相對人的優惠或照顧的義務。
③給予相對人損害賠償或補償的義務。
④按合同約定給付價金的義務。
(3)相對人的權利。
①取得報酬權。
②損害賠償請求權。
③損失補償請求權。
④不可預見的困難情況的補償權。
(4)相對人的義務。
①按合同約定的要求和期限認真履行合同的義務。
②接受行政機關(主體)管理、監督和指揮的義務。
3.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應當遵循的原則有:
(1)實際履行原則。
(2)自己履行原則。
(3)全面適當履行原則。
4.行政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行政合同變更的方式:在不改變原合同性質的基礎上,對涉及合同主體、客體、內容的條款作相應的修改、補充和限制。
行政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1)單方解除。
(2)協議解除。
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
(1)行政合同變更后,原合同不再履行,雙方當事人按變更后的權利義務關系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行政合同解除后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終止,彼此不再享有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
(2)因行政機關單方面變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行政機關應對相對人因此受到的損失進行補償。
5.行政合同的終止。
行政合同的終止主要有下列情形:
(1)合同履行完畢或者合同期限屆滿。
(2)雙方當事人同意解除。
(3)行政機關依法律或政策規定以及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單方面解除合同。
(4)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已不可能。
(5)行政機關因相對人的過錯而宣布解除合同。
(6)因行政機關有嚴重過錯,法院可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判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