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指導的概念。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在行政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地實現一定的行政目的,不直接產生法
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指導的特征。
(1)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的社會管理行為。
(2)行政指導適用的范圍廣泛,方法多樣。
(3)行政指導是行政主體積極實施的行為。
(4)行政指導是符合現代法治原則的行為。
(5)行政指導是不具有法律強制力的行為。
(6)行政指導是不直接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
二、行政指導的種類、意義與作用
1.行政指導的種類。
(1)以有無法律根據為標準,分為有具體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和無具體法律根據的行政指導。
(2)以其指導層次或指導對象為標準,分為宏觀行政指導和個別行政指導。
(3)以其作用的性質為標準,分為促進性指導和限制性指導。
(4)以行業或部門管理領域為標準,分為教育、科技、商業、對外貿易等若干類別。
(5)以其功能為標準,分為管制性行政指導、調整性行政指導、輔助性行政指導。
2.行政指導的意義。
(1)行政指導是對現行法律不完備的及時補充。
(2)行政指導是對某些僵硬法律手段的有效替代。
(3)行政指導體現了現代行政管理民主化的發展趨勢。
3.行政指導在我國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1)對強制性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
(2)對經濟發展的引導和促進作用。
(3)對社會生活的協調和疏導作用。
(4)對損害社會利益行為的預防和抑制作用。
三、建立、健全我國的行政指導制度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健全行政指導制度的必要性。
(1)行政指導是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2)行政指導是轉變政府職能和行政模式的要求。
(3)行政指導是現代行政法治成本效益原則的要求。
2.我國行政指導的規范特點與行政實踐。
我國行政指導的法律規范的特點主要有:
(1)在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層面均有與行政指導有關的規范條款。
(2)自實行改革開放,特別是確立發展市場經濟的方針以來,國家開始重視對行政指導的立法規定。不過這些規定的絕對數量還不多,在整個法律規范中僅占極小的比例。
(3)這些規定主要涉及經濟管理部門、科技管理部門和某些社會管理部門的管理領域。
(4)這些規定往往較為原則、簡單,在理解上伸縮性較大。至今尚未正式使用“行政指導”的概念,有時“引導”、“指導”還是泛指一種國家職能。
(5)立法對行政指導的程序鮮有涉及。
3.構建我國行政指導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1)轉變觀念,培育現代行政意識。
(2)確立我國行政指導的原則。
①合法原則
②合政策原則。
③民主自愿原則。
④及時靈活原則。
(3)加強有關行政指導的法制建設。
①建立行政協調、審議會制度。
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告示制度。
③建立行政建議、勸告、告誡制度。
④加強和完善行政調解和協調制度。
⑤建立健全行政獎勵制度。
⑥健全行政計劃制度。
⑦建立責任、救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