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的特征有: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相對人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
4.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戒違法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
2.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3.公正、公開原則。
4.處罰救濟原則。
5.一事不再罰原則。
6.過罰相當原則。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與形式
1.人身自由罰。
(1)行政拘留。
(2)勞動教養。
2.行為罰。
(1)責令停產停業。
(2)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照。
(3)科以相對人某種作為義務,如責令違法相對人限期治理,恢復植被等。
3.財產罰。
(1)罰款。
(2)沒收財物。
(3)責令金錢或物質賠償。
4.聲譽罰。
(1)警告。
(2)通報批評。
四、行政處罰的管轄
1.行政處罰的主體。
2.行政處罰的管轄規則。
(1)行政處罰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主體管轄。
(2)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都有處罰管轄權的,或者違法行為地點難以查明的,由最先查處的行政主體管轄。
(3)行政主體如認為自己所查處的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
(4)兩個以上行政主體對行政處罰權發生爭執的,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報請其共同上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行政處罰的級別管轄由具體法律、法規規定。
(6)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處罰,如違法行為人、證人、關系人不在其管轄行政區域內,可委托這些人員所在的行政區域的行政機關訊問或調查取證,受委托的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
五、行政處罰的適用
1.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1)行政處罰適用的前提條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政違法行為客觀存在。至于行政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只需要具備主體條件、客觀條件即可。主觀過錯不是行政違法的構成條件。
(2)行政處罰適用的主體條件,即行政處罰必須由享有法定的行政處罰權的適格主體實施。
(3)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條件,必須是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違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責任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行為和財物不是行政處罰適用的對象。
(4)行政處罰適用的時效條件,是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還需其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超過法定的追究違法者責任的有效期限,則不得對違法者適用行政處罰。
2.行政處罰適用的方法
(1)不予處罰與免予處罰。
(2)“應當”處罰與“可以”處罰。
(3)從輕、減輕處罰與從重處罰。
(4)單處與并處。
(5)行政處罰與刑罰的競合適用。
(6)法人或其他組織違法的“兩罰”處罰適用。
六、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
(1)表明身份。
(2)說明處罰理由。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4)制作筆錄。
(5)制作并交付當場處罰決定書。
(6)備案。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
(1)立案。
(2)調查取證。
(3)說明理由并告知權利。
(4)聽取當事人陳述與申辯。
(5)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3.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
(1)聽證程序的概念。
聽證程序是普通程序中的一道特殊環節,它是指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在違法案件調查承辦人員一方和當事人一方的參加下,由行政機關專門人員主持聽取當事人申辯、質證和意見,進一步核實和查清事實,以保證處理結果合法、公正的一種程序。
(2)聽證程序的特征。
①聽證程序是由行政機關主持,并由有關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程序。
②聽證公開進行。
③聽證程序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但在范圍上還有一定的局限性。
④聽證程序的適用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
⑤組織聽證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七、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有以下幾項重要內容:
1.實行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機構相分離。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3.行政處罰的強制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