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監督檢查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監督檢查,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對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命令、決定的情況進行檢查、了解、監督的行政行為。
行政監督檢查的特征為:
1.其主體是享有某項行政監督檢查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2.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是相對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執行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的情況。
4.行政監督檢查的性質是一種依職權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
5.行政監督檢查的目的是防止和糾正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和行政目標的實現。
二、行政監督檢查的分類
1.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可分為一般監督和特定監督。
2.以行政監督檢查的內容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公安行政監督、工商行政監督、海關監督、審計監督等。
3.以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時期為劃分標準,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后監督。
4.以行政監督檢查機構的任務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專門監督與業務監督。
5.以行政監督檢查與監督主體的職權關系為標準,可分為依職權的監督與依授權的監督。
三、行政監督檢查的方法
1.檢查。
2.調閱審查。
3.調查。
4.查驗。
5.檢驗。
6.鑒定。
7.勘驗。
8.登記。
四、行政監督檢查的程序
1.表明身份。
2.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對有關實物、場所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進行公開檢查。
3.行政監督檢查必須按照法定時間或正常時間及時進行,不得拖延而超過正常檢查所需時間,應堅決杜絕變相拘禁或扣押,否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對涉及公民基本權利的某些特別檢查,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應當符合法定的特別要件和方式。
5.說明理由。
6.告知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