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命令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要求行政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為中一種極為普遍的行為形式。
行政命令的特征有:
1.行政命令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政命令是一種意思表示行為,通常表現為通過指令行政相對人履行一定的作為義務或不作為的義務來實現行政目的。
3.行政命令是一種設定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而非賦予行政相對人權利的行為。
4.行政命令的實質是為行政相對人設定行為規則,但這種規則屬于具體規則,表現為在特定時間內對特定人或特定事所作的特定規范。
5.行政命令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作為保障。
6.行政命令是一種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命令的分類
1.形式意義上的行政命令。
2實質意義上的行政命令。
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1.責令改正、限期改正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1)性質不同。
(2)內容不同。
(3)形式不同。
(4)直接目的不同。
2.行政處罰和責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二者的聯系
(1)起因相同。
(2)二者終極目的是一致的,均是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
(3)同步進行或前后相連。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往往同時責令違法行為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