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主體
1.行政主體的概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
2.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
(1)行政職權。
行政職權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權只能由行政主體行使,行政相對人不享有行政職權。
根據不同的標準,行政職權可以有很多種分類。一般依據行政職權的來源將其分為兩大類: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因行政主體的不同,行政職權的內容和形式有一定的差異性,不同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的范圍也是不一樣的。但總體來說,按照行政職權在實踐中的邏輯規律,大致可以將其歸類為如下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決策權、行政決定權、行政命令權、行
政執行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措施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委托、監督權、行政司法權、行政組織法上的其他行政職權。
(2)行政優益權。
行政職權具有優先性的特點,即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組合構成了行政優益權。行政優益權,是國家為確保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切實地履行行政職責,圓滿地實現公共利益的目標,而以法律或者法規等形式賦予行政主體享有各種職務上或者物質上優益條件的資格。其職務上的優益條件屬于行政優先權,物質上的優益條件屬于行政受益權。行政優益權在性質上不屬于行政職權,但它與行政職權具有密切聯系,是行政職權有效行使的保障條件。
(3)行政職責。
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
(4)行政權限。
行政權限是指法律規范所規定的行政主體行使職權所不能逾越的范圍或界限。換言之,行政權限就是行政職權的限度。行政主體行使職權超越該“限度”,便構成行政越權,視為無效。
3.行政主體與其他相關概念。
(1)行政主體與行政法主體、行政法律關系主體。
(2)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
(3)行政主體與公務員。
4.確立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1)確立行政主體的概念是依法行政的需要。
(2)確立行政主體的概念是確定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3)確立行政主體的概念是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以及行政訴訟被告人的需要。
(4)確立行政主體的概念是保證行政管理活動連續性、統一性的需要。
二、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
無論是包括行政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都可以作為行政法律關系的行政相對人一方主體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受一定的權利,并承擔一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