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1.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
國家行政機關,又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即狹義上的人民政府,是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以及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的國家機關。
2.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
在社會主義國家,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嚴格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3.國家行政機關的特征。
(1)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權威性。
(2)國家行政機關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
(3)國家行政機關具有相對獨立性。
(4)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適應性和創造性。
(5)國家行政機關具有統一性和層級性。
(6)國家行政機關具有社會性、專業性和服務性。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國家行政機關與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區別。
國家權力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機關,都是行使國家權力、執行國家職能的重要部門,都接受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行使立法權、審判權、檢察權和行政權,其組織和活動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這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的共同點。
但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在行使國家權力的職能范圍和活動方式等方面存在若干區別:
(1)任務和職權。
不同的國家機關,任務和職權各不相同。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使行政權,有權制定相應的行政法律規范,并依法采取各種行政措施。而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主要任務是行使國家立法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照憲法行使國家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照憲法規定行使檢察權。
(2)組織和活動方式。
國家行政機關一般實行首長負責制,依照憲法和法律采取行政手段以實現其任務。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實行合議制,一般議案都必須由人民代表大會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組織上都實行委員會制,分別以裁判和檢察的方式實現其任務。
(3)能動性。
一般說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執行法律具有一定程度的被動性,只有在發生糾紛或者違法犯罪案件時,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才能適用司法程序。而國家行政機關的執法活動則大量表現為主動的、積極的行政行為,從簡便、實效的角度出發,適用行政程序,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廣泛的裁量權,能動地領導、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行政事務乃至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
2.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構的區別。
國家行政機關與行政組織、行政機構,是一組既有密切聯系,又有一定區別的概念。
(1)國家行政組織,是為實現對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有效管理,由國家按照憲法、組織法和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并負責國家行政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特殊社會組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行政機構。國家行政機關,是指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他具有法人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并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的行政單位。行政機構,是指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它是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服務的,對外不能以自己的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其行為的一切法律后果皆歸屬于其所屬行政機關。
(2)在國家行政機關、行政組織和行政機構這組概念中,只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中的一方特定主體。行政機構一般可作為行政相對人而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主體,只有在法定授權的情況下,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國家行政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的區別。
(1)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組織,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團體都不屬于國家行政組織,都不行使國家行政權力,其活動屬于具體的經營活動或者事業活動,其內部的事務管理組織不是一級國家行政機關,也不是國家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
(2)社會團體是群眾性組織,其決議和行為規范,只能約束本團體成員,并且,社會團體可根據自愿申請并履行必要手續來吸收成員,其成員退出該團體一般也比較自由。而國家行政機關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和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約束力,帶有國家強制性,而且一般公民取得或者放棄國家公務員資格,進入或者退出國家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律規定,個人的自由意志往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
(1)國務院。
(2)國務院各部、委員會。
作為行政主體的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部門規章的制定權。
②對本部門所轄事務的管理權。
③對行政糾紛的裁判權。
(3)國務院的直屬機構。
根據法律規定,國務院直屬機構的職權主要包括如下內容:
①規章制定權
②行政事項處理權。
③爭議的裁判權。
(4)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管理的國家局。
(5)國務院的辦公和辦事機構。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1)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性質。
根據《地方組織法》第54條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特點在于其“雙重從屬制”。
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本級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對其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服從國務院的領導。但是,該“雙重從屬制”并不影響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主體資格。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的法定職權。
①執行權。
②決定、命令的發布權和規章的制定權。
③領導和管理權。
④保護、保障權。
⑤對本級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權。
此外,根據我國《地方組織法》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除行使上述職權外,還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職能部門,承擔某一方面行政事務的組織與管理職能。職能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所轄行政區域內的某項專門行政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的法定職權主要有如下兩項:
①決定、命令的發布權。
②對行政事項的主管權。
(4)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是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經有權機關批準,在一定區域內設立的行政機關。
3.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關系的法律調整。
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主要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的職能劃分、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以及各地方之間、地方和中央之間關系的協調三個方面。
(1)中央行政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職能的劃分。
(2)中央行政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的監督和控制。
四、幾種有關國家行政機關類型的劃分方法及理論思考
國家行政機關的分類除了將行政機關分為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的分類外,還有其他的分類方法。
1.一般權限行政機關和專門權限行政機關。
2.按行政管理活動的環節,國家行政機關可分為決策機關、執行機關、輔助機關、咨詢機關與監督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