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含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裁量權的存在。行政裁量權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的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二、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1.行政行為應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不得考慮不相關因素。
3.平等適用法律規范,不得對相同事實給予不相同的對待。
4.行政行為應符合自然規律。
5.行政行為應符合社會道德。
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行政合理性原則延伸出若干具體的、相對成熟的子原則:
1.行政公開原則。
(1)行政行為內容公開。
(2)行政過程公開。
(3)行政信息公開。
2.行政公正原則。
3.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在采取某項措施時,必須權衡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和個人或組織合法權益的保障,若為了實現公共利益目標而可能采取對個人或組織權益不利的措施時,應當將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之內,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間適度的比例。
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個人或組織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
5.尊重和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