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關系是指經行政法調整后,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行政法關系主要有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一、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的含義。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由行政法調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的分類。
(1)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2)行政實體法律關系和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
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包括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等。
4.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平等但非對稱性。
(3)在行政法律關系中,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關系爭議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決,但是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原則上是可供爭議當事人選擇的最終機制。
5.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形成。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生了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完畢,或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必須有行政法規范的根據和相關法律事實的出現。不然,行政法律關系不會自行產生、變更或消滅。
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含義。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在對行政行為的監督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所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一種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
(2)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
(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稱性。
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組織,也可稱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我國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是國家立法機關、負責進行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以及被監督的特定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進入監督行政過程,也可以成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在以審判機關為監督主體的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人民法院的權利主要有:受理權;審理權;指揮訴訟權;判決、裁定、決定權;排除訴訟障礙權;強制執行權;等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權利有:起訴權;辯論權;被代理權;質證權;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獲得公正、公開和公平審判的權利等。作為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一方主體的、接受監督的行政機關,除起訴權、使用本民族語言的權利以外,也同樣享有這些權利。同時,作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必然承擔一定的義務。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監督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既是這些監督主體的權利,又是這些監督主體的職責,該監督的不監督或任意放棄監督權,都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5.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主體之間抽象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變成具體的監督與被監督關系。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這種關系的內容發生了變化。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已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存在。引起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消滅的事實即所謂的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兩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