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的含義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這個定義包含以下幾層意思:
1.行政活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
2.行政活動的范圍逐步擴大,現代行政已不限于管理國家事務,還越來越廣泛地管理公共事務。
3.行政活動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
4.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
1.行政權。
行政權是由國家憲法和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
行政權大致有下列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決權等。
2.公民權利。
公民權利(這里泛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是指國家通過憲法、法律確認的,由相應的義務所保證的公民的資格、利益、自由和權能。
公民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權利和自由、文化教育權利、社會經濟權利等。
3.行政權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1)行政權源于公民權利,是國家權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亦是公民權利的特殊轉化形式之一。
(2)行政權一旦形成后,便與公民權利呈現出一種互相依存、互相對立的關系。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之中,一方主體要實現權利或權力,必然要求另一方主體履行相應的義務。每一方主體都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總體上應是平衡的。一方主體重權利(權力)而輕義務,或者一方主體重義務輕權利(權力),則勢必會破壞現代社會所要求的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之間所應有的平衡。
三、行政法的概念
1.行政法的含義。
行政法是調整行政關系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或者可以說是調整因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而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原則的總稱。
2.行政法的調整對象。
行政法的特定調整對象是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這里,行政職權是關鍵要素,只有與行政職權的行使直接或間接發生聯系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關系及監督行政關系。行政關系或監督行政關系經過行政法的調整后就形成行政法律關系和監督行政法律關系。兩者互相關聯,密不可分。
四、行政法的淵源
行政法的淵源是指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表現形式,也可以說是行政法規范和原則的載體。它分為一般淵源和特殊淵源兩類。
1.行政法的一般淵源。
按照制定主體、效力層次、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淵源可分為以下幾種形式: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
(4)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2.行政法的特殊淵源。
在我國目前包括以下幾種:
(1)法律解釋。
(2)國際條約、慣例。
(3)判例與指導性案例。
(4)軟法規范。
五、行政法的分類
1.一般行政法與特別行政法。
2.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3.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監督行政行為法。
六、行政法的特點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點。
(1)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規范數量特別多,屬各部門法之首。
2.行政法在內容上的特點。
(1)行政法的內容廣泛。
(2)效力位階較低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
(3)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往往交織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