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辦法(修訂)
校政字〔2017〕7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細則》、《安徽財經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修訂)》等文件精神,為做好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對象為國家承認其學歷的各種辦學形式(函授、夜大和自學考試)培養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
第三條 學位申請者必須在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后的當年,向安徽財經大學提出學位申請(僅畢業當年一次機會)。
第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授予學士學位需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二)課程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下述水平:
1、成人高等教育高中起點函授本科、專科起點函授本科、夜大本科畢業生,各門課程及格并且平均成績達到70分以上(含70分),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2、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所有單科課程成績60分以上(含60分),畢業論文良好以上(含良好)或80分以上(含80分)。
(三)學位外語考試成績合格(在籍或考籍期間須參加我省組織的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英語(二)(課程代碼00015)考試)。原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全省成人學士學位外語統考成績繼續有效,但必須是在我校考點參加考試通過的成績,且取得合格證書。
第五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一)在讀期間違反學術誠信的或者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二)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三)學習期間受到學校記過及以上處分者;
(四)函授、夜大專科起點本科畢業生所修課程補考門數累計超過三門(不含三門),函授高中起點本科畢業生所修課程補考門數累計超過六門(不含六門);
(五)考試舞弊者。
第六條 鑒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與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在入學條件和教學環節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應貫徹本人申請、擇優推薦原則,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
(一)畢業生本人按規定提出申請(函授、夜大本科畢業學生向所在函授站提出申請,由各函授站統一上報繼續教育學院;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直接向繼續教育學院提出申請)。
(二)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學士學位申請者推薦名單,并提交申請學位的專業、人數及每個學位申請者的《安徽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申請表》、申請者學籍與畢業信息、所有課程考試的成績和平均成績、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實踐環節)成績、學位外語考試成績。
(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對照本條例第三、四、五條進行初步審查后做出是否接受推薦的決定,并將接受推薦的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單和有關材料轉送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由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成立的專家組(一般為三人) 根據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對接受推薦的學位申請者進行審核。學院專家組應向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是否授予學士學位的建議,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建議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預備名單。
(四)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授予學士學位的預備名單進行審核,對表決通過者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士學位證書》,證書應注明學位獲得者通過何種辦學形式獲得某學科門類的學士學位。對未通過者不授予學士學位,且以后不再補授。
(五)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將成人高等教育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人數報上級學位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時,要堅持標準,嚴格要求,保證質量,公平公正。對發現學位申請者或者有關單位在申請和審核學位的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一經查實,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或者省學位辦嚴肅處理,撤銷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已授予的學士學位,追繳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并宣布證書無效。
第八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施行。此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相關規定自動失效。
第九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