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的選拔和任免
人民民主政權在干部的選任方面,堅持任人唯賢的路線和德才兼備的原則。
在一般情況下,縣級以上的行政干部均由大解放區人民政府統一任免。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省政府才能任免縣級干部,但事后必須報大解放區人民政府備案。主要干部任免權歸屬于大解放區人民政府,是人民民主政權人事管理的重要特點,也是解放戰爭后期行政權日益集中的重要標志之一。
二、干部的考核和獎懲
解放區在干部考核和獎懲方面的特點:
(1)把對敵斗爭的表現作為干部考核和獎懲的主要條件。
(2)重視司法干部的考核和獎懲。
(3)嚴厲懲治干部的貪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