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中統一的決策體制
為適應人民解放戰爭迅速發展的需要,中共中央還采取了一系列組織措施,克服無組織無紀律現象,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這種集中統一的決策體制是當時緊張的戰爭環境的客觀要求,對于克服當時的分散主義、游擊主義傾向,彌補沒有統一的中央政府的不足,起到了積極作用。
二、行政機關辦事制度的建立
1.會議制度。
根據行政機關辦事通則的規定,大解放區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設置的會議主要有政務會議、部門工作會議和專門會議。
2.辦公制度與行政紀律。
(1)在法定的8小時辦公時間內不得擅離職守,辦公時間以外如有緊急公務或群眾來訪,應隨時處理。
(2)各部門依照職責權限實行主管制度,其他部門遇有相關事宜,應先與主管部門會商處理。
(3)各部門處理日常政務和承辦公文電報,必須隨時檢查辦結,不得稽延積壓。
(4)凡涉及有關政策、方針和重要計劃及各項法令規章的頒訂或復更,各部門必先請示主席,事后報告備案。
(5)各級政府工作人員非經主席批準或政務會議決議,不得以單獨或個人名義對外發表談話和文告。
(6)所有工作人員請假,均須經主管上級批準,工作調動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由主管負責人監交。
3.報告制度。
1948年1月至3月中共中央連續發出《關于建立報告制度》和《關于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反復強調各地黨政軍組織必須建立經常的綜合的報告和請示制度。
4.公文程式和公文處理。
當時,通行于解放區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令、命令、指令、訓令、通令、決定、指示、布告、通報、通知、報告、批復、狀、函、電、簽呈等。千在公文處理程序上,以主席、副主席名義的行文,由秘書部門按規定程式登記、編號、封發;以各主管部門名義的行文,分別由各部門按規定登記、編號、封發。
三、人民監察制度的建立
人民監察院或人民監察委員會作為行政監察機關,隸屬于同級人民政府,是解放區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
人民監察機關在執行監察職務時,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進行調查,各有關行政機關必須接受檢查,并提供必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