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干部管理機構與管理形式
1943年4月25日公布的《陜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管理暫行通則》規定:邊區各級政府所屬的干部由民政廳統一管理。其管理范圍包括干部的登記審查、提拔培養、配備使用、任免調動、考核獎懲和待遇保健等。
二、干部的選拔和任用
抗日根據地在選任干部方面,堅持了任人唯賢的路線。任用干部的標準是:
(1)擁護并忠實于邊區政府施政綱領。
(2)德才資望與其所負職務相稱。
(3)關心群眾利益。
(4)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邊區各級行政人員的任用主要采用選舉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三種方式。
三、干部的教育培訓
干部教育分在職干部教育和干部學校教育兩種形式。
四、干部的考核與獎懲
考核方式有:平時考核、定期考核、臨時考核。獎勵方式有:名譽獎、物質獎、記功。
懲戒方式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撤職留任、撤職查辦。其中情節嚴重、觸犯刑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治罪。
五、干部的福利待遇
抗日民主政權干部的福利待遇遵循的原則:
(1)不得高于熟練勞動者的所得收入。
(2)實行俸以養廉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