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部級人事管理機構的健全
1942年9月國民政府正式公布《人事管理條例》,規定在中央政府各部和各省(市)政府設人事處或人事室,掌理各部及各省(市)人事行政事務,并受考試院指揮和監督。至此,國民政府才形成一個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系統。
二、考試與任官
抗戰期間,國民政府所屬官吏的考試分為兩類:
(1)公職候選人的考試,主要指省、縣參議員和鄉(鎮)民代表的候選人考試。
(2)任命人員的考試,主要是各級行政及技術人員的考試。
三、考核與獎懲
公務員考績分為平時考績、年終考績、臨時考績三種;考績內容分為工作、操行、學識三項;考核程序分為初核、復核、核定登記和執行四個階段。獎勵分為晉級、加俸、獎金、勛章、獎狀、記功等六種;懲戒分為免職、降級、減俸、申誡、記過、留級等六種。
四、俸給制度和退休制度
國民政府于1943年4月公布《公務員敘級條例》對級俸的核敘作了具體規定,統一了公務員的核級標準,標志著國民政府公務員俸給制度的初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