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官員的類別
為了便于敘職和給俸,南京國民政府將所有官員按其資歷和所司職務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四種官等。
根據官員職務性質和任用方式的不同,南京國民政府又將所有官員分為政務官和事務官。
二、行政官員的選拔和任用
南京國民政府于1929年10月公布《公務員任用條例》,后幾經修改,于1937年正式頒布《公務員任用法》。
1.選任資格。
2.考試制度。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根據考試權獨立的原則,形式上是將考試作為選拔官吏的主要手段的除公職候選人考試尚無法律規定外,其他兩類人員的考試分為高等、普通、特種三類。
3.分發與任用。
三、行政官員的紀律和待遇園人漸(抗戰前行政官員的紀律:
(1)按期到任。
(2)奉公守法。
(3)忠勤服務。
(4)保守秘密。
(5)職務專一。
(6)敦品遠嫌。
行政官員的經濟待遇依職位而定,其中主要有俸給、公費及恤金3種形式。
四、行政官員的考核和獎懲
考核分年考和總考兩種。考績以平日工作、學識、操行3項為標準。考績的獎勵分為升等、晉級、記功;懲處分為解職、降級、記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