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員的選拔和任用
1.官員的選拔。
北洋政府選拔行政官員的方式主要有文官考試、甄別、甄用三種。
文官考試分為文官高等考試和文官普通考試兩種。
甄別是指對未經文官考試已任用的官員,采用甄別辦法,驗證現任官資格,決定其去留的制度。
甄用是指由保薦官保薦現職中有經驗、有學識或有貢獻的簡任、薦任、委任官以及有特別才識與勞績的人送交大總統予以特別錄用的制度。
2.官員的任用。
行政官員按所司職務和任用方式不同,分為特任、簡任、薦任、委任4個等級。除特任官外,其余文官共分9等,1~2等為簡任官,3~5等為薦任官,6~9等為委任官。具體任用程序是:
特任官由大總統特令任用;簡任官由大總統從合格人才中簡任;薦任官由所屬長官呈請大總統任命。特任官、簡任官的任命狀由大總統署名、蓋印,國務卿副署;薦任官的任命狀由大總統蓋印,國務卿副署。委任官由所屬長官委用,任命狀由所屬長官署名、蓋印。
二、官員的待遇和撫恤
1.官員的薪俸。
北洋政府時期的官俸大體分為兩種類型:一是月俸,平時采用;二是年俸,特殊情況下采用。
2.文官的保障。
(1)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懲戒法的處分不得免職。
(2)文官非經本人同意,不得轉任同等以下職位。
(3)文官的免職或休職須得上一級長官執行。
3.文官的撫恤。
北洋政府時期,文官退休、退職或因公死亡,其本人或家族享有恤金。文官的恤金分為終身恤金、一次恤金和遺族恤金三種。
三、官員的懲戒
文官懲戒分別由高等文官懲戒委員會和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主持。
文官的被懲戒條件是:
(1)違背職守義務。
(2)玷污官吏身份。
(3)喪失官吏信用。
懲戒處分分為免職、降等、減俸、申誡四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