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
1.總督、巡撫、提學。
總督為正二品地方大員,兼尚書銜者為從一品,總管一省或數省之軍政事務。
巡撫是一省的地方行政長官,例兼兵部侍郎和都察院右副都御史,資望高的巡撫也可加兵部尚書銜,故稱“撫軍”、“撫院”,俗稱“撫臺”。
提督學政主管一省學校、科舉事務,俗稱“學臺”,其辦事衙門稱“學院”。
2.二司。
巡撫之下設置兩個平行的省級機構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合稱二司。
二、道
省下設道,其長官稱道員,俗稱“道臺”。道的主要職責是協助督撫及布、按二司管理地方政務,監督所屬府、州、縣。
依地域劃分的道有“守道”和“巡道”兩種。
三、府、廳、州、縣
府是宣布國家政令的重要機構,其長官為知府,又稱“黃堂”,京都所在府之長官稱府尹。廳本不是固定的地方行政機構,知府副職同知或通判常被派出分防,專管某地方政務,其辦理處所就叫廳。
州也分為直隸州和屬州兩種。
縣是最基層的地方政府,隸屬于府或直隸州。
四、里社制和保甲制
里社制基本承襲明朝里甲制。里社制的作用在于調查田糧丁口以作為征收賦役的依據。保甲制度采用保、甲、牌三級統屬體制。保甲制與里社制的戶籍統計有所不同,里社制以戶為主,主要是為了弄清一戶負擔的田糧丁銀情況,保甲制則以人為主,目的是弄清人口的流動情況。
五、特殊行政區的行政體制
在蒙古族聚居區實行盟旗制度。清朝在今新疆地區實行伯克制度。
清朝將東北封閉起來,實行軍事統治、設置盛京將軍、吉林將軍和黑龍江將軍統治東北,東北各族人民均被編入八旗制度下的基層軍事組織牛錄之中。清朝在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制度。
在南方少數民族地區,清初仍沿襲土司制度,實行間接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