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的行政體制
1.中書省、樞密院。
元朝中央設中書省總理政務,樞密院掌管軍事,它們分別是元代的政務中樞和軍事中樞。中書省作為最高行政機關,其職權十分廣泛,國家的財政、人事、司法、文教、營造等大權均由中書省掌握。
樞密院主管軍機大事和武官人事,是最高軍事中樞。
2.六部及諸院、司、府、監、寺。
元朝六部是中書省下分掌政務的職能機構,每部設尚書為長,下設侍郎、中、員外郎等官職。除六部外,元朝還有一系列負責某項具體業務的事務性職能機構,以宣政院為要。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體制
1.行省制的確立。
金朝行省稱行尚書省,元朝行省則隨中央機構名稱的改變而改稱行中書省。元初行省也是因軍事需要而臨時設置的,是中央機構(中書省)到地方行使中央權力的稱呼。元朝行省制度的確立是我國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史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對后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2.宣慰、招討、安撫、宣撫諸司。
宣慰司在諸使司中數額最多,設于內地,上屬行省,下領諸路,是省路間上承下達的承轉機關。
3.路、府、州、縣。
路為府、州之上級行政區域,上屬宣慰司或直屬于行省。
元朝的州(府)分為散州(府)和屬州(府)兩種。元朝府的數量很少,不及州數的十分之一,故府在地方行政系統中并不重要,只是一種特殊政區。府的長官為知府,州的長官為知州或州尹,屬官有同知、判官、推官等。
縣的隸屬關系十分混亂,一般統于州或府,也有直隸于路的。縣長宮為縣尹。
4.村社制度。
三、行政運行與行政監督
1.行政決策及其執行。
會議是元朝行政決策的主要形式,按會議主持者身份的不同,可分為皇帝親自主持的會議和中書省會議兩種類型。
皇帝主持的會議分朝堂會議和內廷會議兩種形式。無論皇帝是否出席會議,他都是決策過程中的關鍵人物,這是元朝決策過程和以漢族為主體的封建王朝決策過程的相同之處。但元朝決策體制又有其特殊性,即保留有較多的蒙古舊俗殘余,主要表現在:
(1)皇(太)后對政治的干預。
(2)元朝宗親貴胄對朝政影響巨大。
2.行政監察。
元朝監察機構組織相當完整,有中央御史臺、地方行御史臺和各道肅政訪司三級。
御史臺是元朝最高監察機構,其作用和地位均高于宋、金舊制,處于和中書省、樞密院三足鼎立的地位。
元朝監察制度較前代的一個重要發展是監察法規的制定。
元朝監察體系的弊端也十分突出。首先,主要監察職務被蒙古貴族壟斷,嚴重影響了監察機構作用的發揮。其次,蒙古貴族享有特權,不受監察法規的制約,監察機構無權對一些特權機構,如宣政院、大宗正府、皇宮事務機構等進行監察。這些都無疑影響了監察機構正常功能的發揮。
四、行政官員的管理
1.行政官員的任用。
元朝官吏任用既沿襲中原傳統,又糅合了蒙古舊俗,官員人仕途徑主要有:
第一是以出身作為做官資格,勛臣、名門、儒吏等出身均可作為條件。
第二是從吏而官,稱“吏員出職”。鉀其第三是讀書做官。第四是承蔭制度。
元朝在行政官員的任用上,也貫徹其民族歧視政策。
2.行政官員的考核和升遷
元朝官員考核分兩種形式:一是對全體在職官員的考核;二是對某一任期屆滿官員的政績考評。對全體官員的考核由吏部會同監察機構共同主持。
3.行政官員的俸祿和退休。
元朝官員分為九品十八階,各按品階領取一定數量的俸祿。
元朝中央官員俸祿以實物和貨幣兩種形式支付,地方官俸祿中無實物部分,但卻享有職田收入,作為俸祿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