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政府的行政體制
遼朝統治者采取了“因俗而治”的統治方法,建立起兩套行政體制,即“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國制即契丹官制,統稱北面官;漢制官制統稱南面官。這樣,在遼中央機構中形成遼漢北南兩套統治體系。
1.北面官制。
方北面官制是遼朝統治者為統治契丹和其他游牧族而建立的一種特殊制度。擔任北面官的一般均是契丹貴族,主要是宗室和外戚。因此,北面官系統是遼政權的權力重心所在,終遼一代始終是貴族政府。
2.南面官制。
南面官制是遼統治者模仿唐朝制度而設立的套管理漢人的制度。南面官以漢人為主,但也有契丹人。南面官系統不是遼政權的權力重心所在。南面官制由于雜采了幾朝制度,故其官號極為紊亂,隸屬關系錯綜復雜,具體來說有:
(1)漢人樞密院。
(2)尚書省。
(3)中書省。
(4)門下省。
(5)翰林院。
二、地方政府的行政體制
1.五京道。
遼朝全境分為上京、中京、東京、南京、西京五道,道所設機構與宋朝路一級機構相仿,采取分權式管理方式。
2.州縣制和投下軍州。
南、西、東三京道為燕云地區和渤海故地,該地區保留了原有封建行政體制,實行州縣二級地方行政體制。
3.部族制。
上京、中京二道是契丹等游牧族居住區域,遼代在該地區實行部族制統治。
4.招討司、統軍司。
招討司和統軍司是分布于邊疆地區的軍事管制機構。
三、行政運行與行政監督
1.行政決策及其方式。
在遼的政治生活中保留有許多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制的遺風。遼統治者保留了濃厚的游牧生活遺風,皇帝四處游獵,其行營稱捺缽,共有春、夏、秋、冬四捺缽,其中以夏、冬二捺缽最為重要夏、冬兩季,皇帝即在捺缽中召集大臣議事,以決定軍國大事。
遼朝行政決策中存在相當明顯的氏族制度殘余。這表現在:
(1)各部落酋長擁有相當大的權力,朝廷在決策時不得不考慮他們的意見。
(2)母權制的遺留。
2.行政監督。
遼朝設御史臺作為中央一級的監察機構,以御史大夫為長,御史中丞為副,下設侍御史等職。遼朝地方監察官員有州刺史,五京道處置使司也有對地方官的監察之權。此外,還有皇帝臨時派遣的負有某種監察職責的監察官員。
北面官系統是遼政權的重心。御史臺雖在法律上擁有監察百官的權力,實際上真正糾察百官的監察機構是北面官中北、南樞密院下的中丞司。
四、行政官員的管理
1.行政官員的任用。
遼朝行政官員按其民族成分的不同,主要是由世選和科舉兩條途徑得到任用。
契丹及其他游牧族出身的官吏主要以世選作為入仕的門徑。
漢族和渤海官僚的人仕門徑是通過科舉。
2.行政官員的考核和升遷。
遼朝官員考核制度較為粗疏。一般是由皇帝下詔按某幾個項目對官吏進行考察。考察過程由皇帝派朝廷大員到地方上進行監督,遼朝對官吏考核的標準是檢驗地方官是否稱職,有無貪污和瀆職行為。
3.行政官員的俸祿和退休。
遼圣宗統和年間以前,官吏俸祿由納稅人口直接供給,統和年間以后則改為政府統一管理。遼朝官吏到一定年齡后即可向皇帝提出退休請求,由皇帝批準方可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