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及其他中央派出機構
隋煬帝時,曾仿照漢武帝的方法,設司隸臺大夫(相當于漢朝的司隸校尉)一人,刺史十四人分部巡察,但尚無確定的監察區名稱。唐初武德年間設立行臺,作為道之機關,實為中央尚書省的派出機構,具有總領本道都督(總管)、刺史的軍政大權,具有地方監察區劃的性質,但不固定,旋設旋廢。貞觀十年(636年),唐太宗依山川形勢分全國為十道,道從此成為比較穩定的監察區,到唐玄宗開元年間又析為十五道。
唐中后期出現藩鎮割據局面,節度使專制一方,其轄區亦稱道,但這種道與前述主要作為監察區的道有明顯的不同。
二、州府領縣制和縣下基層組織
州的長官仍稱刺史。唐初軍民分治,刺史僅負責民政。安史之亂后,因內地用兵頻繁,刺史多兼軍職,握有軍權。州之行政事務由六曹參軍負責,六曹位次依次為功、兵、倉、法、戶、士,職掌如同中央六部。六曹長官統稱為判司,每司署一二人,諸曹分工與中央六部對口。關工水府設尹一人為長官,少尹二人為次官。和前代相比,隋唐縣制變化不大。縣之長官稱令,縣令出缺以資歷淺者暫代,稱知縣或知印。縣令之僚佐有丞(縣令之副手)、尉(掌治安)和主簿(掌文秘之事)。縣也設有諸曹,與州之六曹相承接。
唐朝縣下基層行政組織依與縣城距離的不同而有差異。在縣城和近郊,分別設鄰(四家為鄰)保(五鄰為保)、坊(五保為坊)三級。鄉村因離縣城較遠,縣政府直接加以控制多有不便,故實行鄰、保、里、鄉(五里為鄉)四級,以設鄉的方式來協助縣進行基層行政管理。
三、特殊行政區的行政體制
唐初依漢朝西域都護之例,設安西、安北、單于、安東、安南五都護府,后又設北庭都護府,協調與少數民族的關系,管理各歸附少數民族。中人舍要唐初還在周邊少數民族地區設置了一種帶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機構,稱羈縻府州。羈縻府州皆以各地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刺史或都督,并允許其世襲其職。羈縻府州還有財政上的自主權,但必須受邊州都督和各都護府的統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