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行政管理層次的調整
為了穩定政權,加強對地方的管理,魏晉南北朝時期各政權在不改變原有舊行政體制基本框架的基礎上,對地方行政體制進行了一些調整,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在州上設官。
一是強化縣級行政管理。
二、軍政一體的地方行政管理體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大部分時間處于戰爭狀態,軍事自然成為地方政務中的重要內容,這使這一時期的地方行政管理中呈現出軍政合一的特點。
三、特殊行政區的行政體制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特殊行政區主要有以下三種:
王國。西晉規定:王國主要官吏中尉、內史等由中央直接委派,諸王只有封地的行政權,僅能分潤租調。
僑州郡縣。東晉政府為維護統治秩序和保護南遷士族的政治、經濟利益,便在流人集中之地按他們原籍的名稱僑置州、郡、縣。這樣,一方面照顧了世家大族的利益,為他們做官增加了位置,也使其控制大量依附人口成為合法;另一方面也起到了穩定統治秩序的作用。但僑州郡縣與原州郡縣并置一處,造成地方行政管理上的混亂。
左郡縣。是南方各政權在蠻族地區建立的一種帶有很大程度內部自治性質的地方行政體制。
四、基層行政組織
魏晉南北朝基本因循兩漢時期的鄉、里、亭體系,以建立鄉間組織。但由于這一時期世家大族勢力膨脹,國家所直接控制的民政戶數越來越少,故鄉里制度的作用不大,其重要性反而不如世家大族的莊園制。
孝文帝改革后,以三長制為地方基礎行政組織,規定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黨長,三長負責核查戶口,征收賦役,并辦理一般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