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基本法理,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但其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的該職權的用意相去甚遠。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當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依法決定由有關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摘要】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基本法理,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但其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的該職權的用意相去甚遠。審判監督程序:是指當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時背離法律、法規的目的,背離基本法理,其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形式上在其職權范圍之內,但其內容與法律、法規設定的該職權的用意相去甚遠。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當有審判監督權或法律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確有錯誤,依法決定由有關人民法院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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