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某市A區居民李某在B區開辦了達隆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移動電話和BP機。B區工商局接到舉報,李某超范圍經營電腦,經查明屬實,遂作出了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并處2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李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請復議。市工商局作出了維持停業整頓1個月、變更罰款為1萬元的復議決定。李某仍不服,打算起訴并要求行政賠償。
【問題】
(1)本案中行政訴訟的原告、被告分別是誰?為什么?
(2)何地何級法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為什么?
(3)本案中的行政賠償請求人和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分別是誰?
(4)原告能否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
(5)原告可以申請行政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參考答案】
(1)本案中的原告為達隆公司,被告為市工商局。《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2款規定,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市工商局改變了B區工商局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市工商局應為被告。
(2)市工商局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和B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此案享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17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B區人民法院和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該案都享有管轄權。
(3)行政賠償請求人為達隆公司,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為B區工商局。
(4)原告可以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請求行政賠償。
(5)原告可以申請行政賠償的范圍有B區工商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業整頓期間必要的經常性的費用開支和返還繳納的罰款及其銀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