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流溪市人民政府為確保其轄區的夏蓮水庫修復工程如期竣工,發布如下文件:本區凡有勞動能力者除在校學生外,都必須上堤參加水利修復工程。每一勞動力缺工一天,罰款50元。流溪市水利局以此文件為依據,對不參加工程勞動的農民張某罰款300元。
【問題】
(1)本案中,如果張某不服罰款的處罰決定,請求行政復議,應向哪個機關提出申請?為什么?
(2)本案中,如果張某對流溪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文件不服,能否單獨就此申請行政復議?為什么?
【參考答案】
(1)張某應向流溪市人民政府或者流溪市水利局的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的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不能。根據《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能單獨對該規定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