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某地區行署為發展本地經濟、保護本區域內的酒業作出一項決定,凡外地生產的酒進入本地銷售,必須獲得銷售許可證,未經許可擅自銷售則予以3萬元罰款。甲公司是該地區A縣的一家百貨公司,在未獲得許可的情況下,銷售外地區的一種酒,于是A縣政府對甲處以1萬元的罰款。
【問題】
(1)甲公司能否提起行政復議?為什么?
(2)如果甲公司能提起復議,復議機關是誰?被申請人是誰?為什么?
(3)甲公司能否對地區行署的決定提請審查?若能,應向誰提起?
【參考答案】
(1)甲公司能提起行政復議。根據《行政復議法》第6條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甲公司亦可因A縣政府侵犯其自主經營權而提起行政復議。
(2)復議機關是該地區行署。被申請人是A縣政府。《行政復議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該法第10條第4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因此甲公司提起復議,復議機關為該地區行署,被申請人為A縣政府。
(3)可以。甲公司應向該地區行署提出審查申請。《行政復議法》第7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不合法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縣級以上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除規章以外的規定不合法的,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