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朱某于2011年11月被縣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任命為縣教育局局長。2012年4月縣委召開常委會議,決定免去朱某縣教育局支部書記和教育局局長的職務。朱某對縣委常委會議決定不服,欲訴諸法律解決。
【問題】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否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為什么?
(2)朱某與縣委之間的問題能否適用行政法解決?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朱某與縣教育局之間是行政關系,歸行政法調整,因而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縣教育局屬于行政機關,朱某所擔任之職屬于行政職務,與縣教育局之間形成了內部行政關系。
(2)朱某與縣委之間不是行政關系,不歸行政法調整,因而不能適用行政法解決。縣委既非行政機關,也非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不是行政主體,雙方之間不存在國家行政職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