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補償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補償是國家機關因合法行為(并未實施違法侵權行為或違約行為)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予的補償。
行政補償的特征:
1.行政補償的前提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導致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特定個人組織為維護和增進國家、社會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2.行政補償的主體是國家,而補償義務機關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任何個人均不負有以自己的名義和財產給付行政補償的義務,且不發生行政追償問題。
3.行政補償的依據是多樣性的,除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也可以是政策或者規范性文件;行政賠償則必須嚴格依照法律進行。
4.行政補償既可以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后進行,也可以在實際損失發生之前,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預先進行。
5.行政補償以個人、組織所受的直接損失為限,合法權益受損的個人、組織不得根據其受損權益大小或者國家、社會因之避免損失或獲益大提出超出其現實損失之外的補償要求。
6.行政補償的數額標準,大多采取“公正”、“相當”、“適當”等規定,在許多情況下,法律規定的補償額往往小于直接損失額。
7.行政補償費用一般不單獨在國家財政中列支,也不實行集中管理,而是由具體的賠償義務機關分散管理。
二、行政補償的程序
1.行政補償的行政程序。
行政補償的行政程序可以分為主動補償程序和應申請補償程序。
(1)主動補償程序。
主動補償的程序一般應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①制定補償方案。
②公布補償方案。
③補償方式。
⑤裁決。
④協商。
⑥強制執行。
⑦救濟。
⑧檔案管理與信息公開。
(2)應申請補償程序。
應申請補償的基本程序如下:
①補償申請的提出。
②審查。
③補償義務機關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并將擬作出的補償決定告知申請人,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④協商。
⑤達成補償協議或作出補償或不予補償的決定。
2.行政補償的司法救濟途徑。
司法應不應該介入合法行政引起的行政補償,各國有不同的規定。從我國法律規定來看,對行政補償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