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案件。
2.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3.因侵犯法定經營自主權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4.因拒絕頒發許可證、執照或不答復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5.因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或不予答復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
6.不依法發給撫恤金的行政案件。
7.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行政案件。
8.其他影響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案件。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審查的排除范圍
1.有關國防、外交等方面的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抽象行政行為。
3.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5.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6.調整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