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及其特點
1.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職權時,與作為被管理對象的行政相對人發生爭議,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由上一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依法對引起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并作出決定的一種行政活動。
2.行政復議的特點。
(1)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
(2)行政相對人提出復議申請是因為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機關是依法有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
(4)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的活動。
(5)行政復議的結果以行政機關的決定表現出來。
(6)行政復議受法定期限的限制。
二、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以下3個階段:
1.行政復議的萌芽和初步發展階段(20世紀50年代);
2.行政復議制度受到破壞階段(20世紀60年代到70年代后期);
3.行政復議制度恢復和進一步發展階段(20世紀80年代至今)。
三、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
(1)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應當合法。
(2)審理復議案件的依據應當合法。
(3)審理復議案件的程序應當合法。
2.公正原則。
3.公開原則。
4.及時原則。
5.便民原則。
除上述5項基本原則以外,行政復議還應當遵循以下幾項原則:
1.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復議權的原則。
2.一級復議原則。
3.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和適當進行審查的原則。
4.不調解原則。
5.書面復議原則。
四、行政復議的作用和意義
1.行政復議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2.行政復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復議制度的確立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有利于健全社會主義監督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