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的主體為特定主體。行政許可的行為主體是行政主體,而不是處于行政相對人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行政許可是一種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
3.行政許可原則上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決定具有多樣性。
5.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
6.行政許可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指許可的申請、審查、批準以及監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
二、行政許可的程序
1.行政許可的一般程序。
(1)申請程序。
行政許可的申請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行政許可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提出從事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活動的意思表示。
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①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
②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
③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2)受理程序。
一般行政許可申請自行政機關收到之日即為受理。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出的許可申請后,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分別作出以下幾種處理:
①予以受理。
②要求當場更正。
③限期補正。
④不予受理。
(3)審查程序。
審查程序包括形式性審查和實質性審查。
形式性審查,是指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實質性審查則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
②申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③申請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和形式。
④授予申請人許可證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和利害關系人利益。
⑤申請人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實踐中的幾種實質性審查方式:
①核查。
②上級機關書面復查。
③聽證核查。我國目前的行政許可法采取了這一方式。
(4)聽證程序。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一般分為:
①告知。
②申請。
③組織聽證。
④通知有關事項。
⑤舉行聽證。
⑥決定。
(5)決定程序。
行政許可通常有3種決定程序:
①當場決定程序。
②上級機關決定程序。
③限制作出決定程序,這是最常見的決定程序。
(6)變更和延續。
變更和延續是行政許可決定的后續程序。被許可人在獲得行政許可后,可能因為各種原因又要求變更行政許可事項,這種情況下應當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審查后,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即可以依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被許可人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有效期,也必須在該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定期限內向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行政機關決定是否予以延期。
2.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1)招標、拍賣程序。
所謂招標,是指行政機關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有關特許事項的行政許可的投標,行政機關根據投標結果作出決定的行為。
所謂拍賣,是指行政機關對某些特許事項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出價人,并頒發特許證的行為。
(2)認可程序。
認可一般是指賦予特定相對人從事一定活動的資格,確認其具備從事相應活動的能力。
①考試。
②考核。
③核準。
(3)登記程序。
登記是確定企業或其他組織主體資格的一種許可程序。
登記程序的具體步驟包括:
①申請登記。
②受理申請。
③審查與決定。
行政機關對于登記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形式審查是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證件的完備性、有效性進行的審查。
實質審查,是對申請人所提交的文件、證件和填報的登記注冊書的真實性、合法性所進行的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