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授予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安徽省教育廳《安徽省普通高等學校〈關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實施細則》,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位申請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受理。
第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只有一次申請學位機會),貫徹本人申請、擇優授予原則。符合下列條件的應屆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通過成人高等教育(業余、函授、自學考試等),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準予畢業的本科學生。函授、業余本科畢業生各門課程及格且平均成績達到75分及以上,自學考試本科畢業生各門課程及格且平均成績達到65分及以上;
2、取得學籍至申請學位前,參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全省統一考試,成績合格;
3、參加學校教務處和繼續教育學院組織的兩門專業主干課程考試,成績合格(專業主干課程考試不及格者,不安排補考)。
第四條 凡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在校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包括黨、團和行政處分);
2、考試作弊或剽竊他人成果;
3、在校學習期間,累計補考門數超出所學專業教學計劃規定課程門數的1/5;
4、個人申請材料不全。
第五條 學位申請者應在其畢業設計(論文)答辯前提出學位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第六條 對滿足學位條件的申請者,由繼續教育學院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提出建議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
第七條 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的學士學位獲得者,由學校頒發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未獲得學士學位者以后不再補授。
第八條 本細則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批準,自頒發之日起實施,原《安徽建筑工業學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同時作廢。
第九條 本細則由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