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1978年開始,安徽、四川的基層干部和農民群眾,在省委支持下,開始探索試行包產到組、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生產責任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其他一些地方也開始實行農村聯產責任制。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了《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千問題的決定》,提出要保障基層干部和農民因時因地制宜的自主權,發揮其主動性。1980年5月,鄧小平發表《關于農村政策的談話》,肯定了包產到戶這種形式,指出它不會影響我們制度的社會主義性質。
(2)在中共中央的支持和推動下,以包產到戶、包干到戶為主要形式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在全國各地逐漸推廣開來。家庭聯產承包制在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基礎上,將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積極性和集體經濟的優越性結合起來,因而受到農民的普遍歡迎。
(3)“統分結合”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普遍實行,促進了“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1983年10月,中央作出決定,廢除人民公社建立鄉(鎮)政府作為基層政權,同時成立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