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答題】簡述《行政訴訟法》關于共同地域管轄的規定。
【參考答案】《行政訴訟法》對于下述情況有共同管轄的規定:
(1)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決定的,既可以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既可以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行政訴訟法》第19條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不動產所在地跨連兩個人民法院轄區就會產生共同管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