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述題】論法律規范沖突的具體選擇適用。
【參考答案】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4)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5)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6)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7)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8)法律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行政法規之間對同一事項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裁決。
(9)地方性法規、規章之間不一致時,由有關機關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①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②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③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10)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照《立法法》第88條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①超越權限的。
②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
③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經裁決應當改變或者撤銷一方的規定的。
④規章的規定被認為不適當,應當予以改變或者撤銷的。
⑤違背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