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某市A區居民張某在本市B區經營一家酒店。2009年10月2日,游客江某等人在酒店吃飯,飯后江某等人出現了食物中毒癥狀,被送至醫院救治。B區衛生監管部門接到舉報后,立即對張某的酒店進行調查,發現酒店使用了大量的過期發霉大米。B區衛生監管部門對張某的酒店作出了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并處2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問題】
(1)在衛生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張某能否要求衛生監管部門組織聽證?為什么?執行?
(2)張某若申請復議,行政處罰決定能否停止?
(3)若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處罰決定,張某仍不服,擬提起行政訴訟,被告是誰?
(4)本案應由何地何級法院管轄?
【參考答案】
(1)本案可以要求衛生監管部門組織聽證。因為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要求,須公開舉行有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在質證和辯論的基礎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行政復議期間不能停止行政處罰的執行。
(3)被告是B區衛生監管部門。
(4)本案應由被告所在地的B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