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某市A縣化工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擅自在本縣一河流處設置排污口,排放大量工業廢水,造成嚴重環境污染。A縣環保局經過調查,對化工有限公司作出了停業整頓,并處9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對此,化工有限公司不服,認為處罰太重。
【問題】
(1)如果化工有限公司申請行政復議,應該向哪些機關提出?為什么?
(2)如果復議機關作出維持決定,化工有限公司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則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本案的行政復議機關是A縣人民政府或A縣環保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A縣所在市的市環保局。根據《行政復議法》第12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選擇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2)本案應該由A縣人民法院管轄。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7條的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過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復議機關并沒有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本案應由A縣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