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題】于某受某廠指派在本縣范圍內收購藥材2萬斤,廠方提供了介紹信、營業執照副本。于某收購后未向稅務機關納稅。縣國家稅務局知悉后即作出決定,于某需繳納稅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認為自己是接受本廠的指派,與該廠是委托關系其稅款應當由廠方繳納。國稅局未采納于某的意見,堅持要求于某納稅。
【問題】
(1)如果于某提起復議申請,應以誰為復議機關?
(2)如果復議審查認定于某與廠方關系系委托代理關系,對此復議機關應如何處理?
【參考答案】
(1)應以市國稅局為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法》第12條第2款規定,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因此,于某提起的行政復議應以市國家稅務局(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為復議機關。
(2)復議機關可作出如下處理:
①確認縣國稅局決定違法,可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②撤銷縣國稅局決定,可責令其重新作出決定。
③直接變更縣國稅局的決定。
《行政復議法》第28條第1款第3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②適用依據錯誤的。
③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本題的情形,應屬于上述第一種情形,即“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復議機關據此可作出上述處理。